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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监管措æ–?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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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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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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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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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段分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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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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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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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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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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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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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ã€?/span>1、对发布户外广告,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发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广告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登记ã€?span>2、张贴印制品广告,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张贴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简易登记,注明有效期,到公共广告张贴栏张贴,张贴期限不得超è¿?span>15日ã€?span>3、户外广告登记有效期满,广告发布者应当自行拆除;需要延长发布时间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期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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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4ã€?span>17ã€?span>18ã€?span>19ã€?span>21ã€?span>22ã€?span>25ã€?span>26ã€?span>30æ�?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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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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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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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促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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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å•?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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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å¤?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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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21ã€?span>23æ�?span style="color:b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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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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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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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市贸易的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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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商品经营è€?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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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传贯彻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ï¼?span>
(二)审查市场开办者制定的市场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ï¼?span>
(三)受理消费者投诉,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ï¼?span>
(四)依法对经济合同实施监督,调解市场内经济纠纷ï¼?span>
(五)依法指导、监督市场内的广告设置,查处虚假违法广告ï¼?span>
(六)建立市场监督管理和市场统计制度ï¼?span>
(七)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市场活动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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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应当为市场提供服务。经济贸易、公安、税务、价格、城建、环境保护、农业、卫生、质量技术监督、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金融、电力、电信、邮政、运输等行业应当为市场建设和发展提供服务。”第14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营者应当遵守商业道德和市场公约,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决定商品价格或者服务收费标准,并有权拒绝交纳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以外的收费。”第15条:“经营者上市交易的商品种类、标识、质量、计量、包装及广告宣传等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哄抬物价,欺行霸市,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第16条:“经营者进入市场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并在经营场地明显处悬挂证照,但临时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除外。在市场内固定经营的经营者,应当与市场开办者签订入场经营书面协议。”第17条:“上市商品应当按商品种类划分不同的经营区域。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统一划定经营区域,经营者应当按照划定的经营区域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第18条:“市场开办者在其开办的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活动,不得利用其经营服务的有利条件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第19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审查市场开办者制定的市场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受理消费者投诉,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四)依法对经济合同实施监督,调解市场内经济纠纷;(五)依法指导、监督市场内的广告设置,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六)建立市场监督管理和市场统计制度;(七)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市场活动。”第23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市场建设项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24条:“市场开办者因违法行为造成入场经营者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5条:“市场开办者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造成市场交易秩序混乱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顿。”第26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悬挂证照经营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市场内随意摆摊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下罚款。”第27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市场违法案件时,可依法调查经营活动、查阅有关经营凭证,采取扣留、查封违法商品,通知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等强制措施;对扣留、查封的商品,可依法销毁、拍卖或者作价处理。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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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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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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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经营活动中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监督检æŸ?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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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经营è€?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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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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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条院令第407号)ç¬?span>41条:“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å€?span>1倍以ä¸?span>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42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45条:“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å€?span>1倍以ä¸?span>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å€?span>20%以下的罚款,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å€?span>1倍以ä¸?span>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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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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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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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棉花收购、销售等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æŸ?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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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经营è€?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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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棉花收购、销售等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现场检查、调查、查阅、查封、扣押等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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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第49号令ç¬?span>23条:“资格认定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或撤销《资格证书》,应当在吊销或撤销《资格证书ã€?span>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37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棉花收购、销售等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现场检查、调查、查阅、查封、扣押等职权。”第40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第42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查屡犯的,处ä»?span>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46条:“本办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ã€?span>
对同一违法事实,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机构不得给予两次处罚。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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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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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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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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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ç¤?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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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ã€?span>
2.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ã€?span>
3.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行社的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
4.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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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2009å¹?span>1æœ?span>21日国务院ç¬?span>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å¹?span>5æœ?span>1日起施行)第46ã€?span>47ã€?span>59æ�?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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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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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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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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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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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ã€?span>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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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6ã€?span>10ã€?span>11æ�?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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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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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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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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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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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7æ�?span>: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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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7ã€?span>45ã€?span>47ã€?span>48ã€?span>53æ�?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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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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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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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ä¸?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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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è€?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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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等资料ï¼?span>
2、查询、复制前项所述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资料ï¼?span>
3、检查与本条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被检查的经营者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发现被检查财物有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时,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有关财物予以查封、扣留,但查封、扣留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对容易腐烂、变质、易燃、易爆等不易保存的物品,可以按法定程序先行处理;
4、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的行为,可以收缴尚未使用的侵权物品的包装和装潢,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有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收缴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时,可以强制销毁侵权物品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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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ã€?span>15ã€?span>21ã€?span>22ã€?span>23ã€?span>24ã€?span>25ã€?span>27ã€?span>28ã€?span>30、《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21ã€?span>22ã€?span>23æ�?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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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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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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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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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è€?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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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å¤?span>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ï¼?span>
(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ï¼?span>
(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ã€?span>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å“?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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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服管理条例》第12ã€?span>13ã€?span>15æ�?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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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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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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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行为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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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è€?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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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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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传销条例》第4ã€?span>5ã€?span>7ã€?span>8ã€?span>9ã€?span>10ã€?span>13ã€?span>15ã€?span>24ã€?span>25ã€?span>26ã€?span>27æ�?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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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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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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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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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è€?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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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ï¼?span>
1、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
2、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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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促进法》第51ã€?span>54ã€?span>56æ�?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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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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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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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品牌销售的监督检æŸ?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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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品牌销售者及销售行ä¸?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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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æ–?span>,加强对汽车交易行为、汽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的合法权益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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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ç¬?span>10号)ç¬?span>7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汽车品牌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第12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å�?span>,查验有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çš?span>,予以备案。”第37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暂停汽车供应商新设品牌销售网点的审核。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â€?span>
ç¬?span>38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按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完手续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第39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æ–?span>,加强对汽车交易行为、汽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的合法权益。”第40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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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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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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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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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åŠ?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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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能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提倡和营造诚信的市场氛围,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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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管理办法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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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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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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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ä¸?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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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行ä¸?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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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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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3æ�?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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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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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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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ç�?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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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零售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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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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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15条:“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ä»?span>10000元以下罚款。”第17条:“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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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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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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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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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烟花爆竹的行ä¸?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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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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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5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第10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第19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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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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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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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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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商品质é‡?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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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监测计划,委托质检机构,制定实施方案,下达抽样监测通知书,组织实施抽检,送达初检报告,复检,汇总监测信息,信息利用和处理,资料归档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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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70条:“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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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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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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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ç�?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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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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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2、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ï¼?span>
3、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ï¼?span>
4、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ï¼?span>
5、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ã€?span>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äº?span>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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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管理条例》第39â€?span>51æ�?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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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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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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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的监ç�?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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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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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纪人的登记管理;
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规范管理经纪行为,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
3、指导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
4、国家赋予的其他职责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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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人管理办法》第5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经纪人的登记管理; (äº?span>)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规范管理经纪行为,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ä¸?span>)指导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ï¼?span>(å›?span>)国家赋予的其他职责。”第6条:“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成为个体经纪人。”第19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经纪人提供的信息及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其管辖的经纪人进行监督检查时,经纪人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第20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档案并予以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农业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文化经纪人、体育经纪人及其他经纪人的监督管理。”第21条:“经纪人有下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ï¼?span>(一)在经纪合同中未附有执行该项经纪合同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äº?span>)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情况在经营场所明示ï¼?span>(ä¸?span>)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或在经营场所明示虚假经纪执业人员材料。”第22条:“经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ã€?span>(äº?span>)ã€?span>(äº?span>)ã€?span>(ä¸?span>)ã€?span>(ä¹?span>)ã€?span>(å�?span>)项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予以处罚。”第23条:“经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ä¸?span>)ã€?span>(å›?span>)ã€?span>(å…?span>)ã€?span>(å…?span>)项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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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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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不公平交易行为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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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å•?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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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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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21ã€?span>23æ�?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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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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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资格检æŸ?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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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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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知广告经营单位提交《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自检材料,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ã€?span>
(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受理、审核自检材料,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实地抽查ã€?span>
(三)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标识ã€?span>
(四)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发还《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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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第6ã€?span>37â€?span>47æ�?span>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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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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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活动监督检æŸ?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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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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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â€?span>
《广告管理条例》第五条:“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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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第2ã€?span>37ã€?span>39ã€?span>40ã€?span>41ã€?span>42ã€?span>43ã€?span>44æ�?span>
《广告管理条例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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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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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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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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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企业、拍卖人ç?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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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ã€?span>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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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法》第60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62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64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第65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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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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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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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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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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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拍卖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ã€?/span>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电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现场监管的,拍卖企业应当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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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5条:“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如下:(一)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三)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四)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拍卖标的展示日期;(五)拍卖标的清单。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七日内,将竞买人名单、成交清单及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具备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受理拍卖活动的备案材料。â€?span>
ç¬?span>7条:“拍卖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第8条:â€?span>1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电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现场监管的,拍卖企业应当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第17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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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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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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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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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不备æ¡?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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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将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备案报告表ï¼?span>2、合同文本(含电子文本)ï¼?span>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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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ç¬?span>179号)ç¬?span>12条:“经营者将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报告表;(二)合同文本(含电子文本);(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行电子政务,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布格式条款备案事项,方便经营者采取数据电文等形式提交格式条款备案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出具备案受理通知书。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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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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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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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修改不备æ¡?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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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将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æ–?span>:1、备案报告表ï¼?span>2、合同文本(含电子文本)ï¼?span>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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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第12æ�?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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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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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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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合同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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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一)伪造合同; (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九)提供虚假担保;(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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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6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一)伪造合同;(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九)提供虚假担保;(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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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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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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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等行ä¸?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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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ã€?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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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7æ�?span>:“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ã€?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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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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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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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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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用合同违法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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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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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8æ�?span>:“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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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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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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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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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格式合同非法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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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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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9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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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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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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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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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格式合同非法加责、排除消费者权åˆ?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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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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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0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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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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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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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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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格式合同非法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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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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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0æ�?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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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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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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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åˆ?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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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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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0æ�?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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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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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用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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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è€?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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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é¢?span>1倍以ä¸?span>3倍以下的罚款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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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第22æ�?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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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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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用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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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è€?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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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é¢?span>1倍以ä¸?span>3倍以下的罚款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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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è‘?/span>管理条例》第22æ�?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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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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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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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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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开办è€?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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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开办者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造成市场交易秩序混乱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顿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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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25条:â€?span>
市场开办者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造成市场交易秩序混乱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顿。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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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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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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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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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营è€?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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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悬挂证照经营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市场内随意摆摊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下罚款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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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26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悬挂证照经营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市场内随意摆摊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下罚款。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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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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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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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人管ç�?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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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äº?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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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人有下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ï¼?span>(一)在经纪合同中未附有执行该项经纪合同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äº?span>)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情况在经营场所明示ï¼?span>(ä¸?span>)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或在经营场所明示虚假经纪执业人员材料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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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人管理办法》第21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市场管理费,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收据。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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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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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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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人管ç�?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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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äº?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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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ç¬?span>(ä¸?span>)ã€?span>(å›?span>)ã€?span>(å…?span>)ã€?span>(å…?span>)项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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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人管理办法》第23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市场建设项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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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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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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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地面接收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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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è€?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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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电子工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ã€?span>
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ã€?span>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å¤?span>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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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11条:“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电子工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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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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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真枪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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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è€?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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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è€?span>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ï¼?span>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ï¼?span>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ï¼?span>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ã€?span>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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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管理法》第44æ�?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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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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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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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è€?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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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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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管理条例》第15ã€?span>16ã€?span>17ã€?span>22ã€?span>23ã€?span>29æ�?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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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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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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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è€?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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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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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ç¬?span> 307 号)ç¬?span>20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ã€?span>"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å¾?span>2倍以ä¸?span>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è¶?span>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å¤?span>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24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ä»?span>"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ä¸?span>1万元以下的罚款。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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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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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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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è€?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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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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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第35ã€?span>36ã€?span>37ã€?span>38æ�?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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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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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密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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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è€?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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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没收密码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å¾?span>1è‡?span>3倍的罚款ï¼?
(一)未经指定,擅自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或者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二)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三)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出口商用密码产品或者销售境外的密码产品的ã€?span>
经许可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单位未按照规定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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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20æ�?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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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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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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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è€?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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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æ�?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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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59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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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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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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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è€?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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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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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62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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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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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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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è€?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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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å¾?span>1倍以ä¸?span>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å¤?span>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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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第44条:“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虚假广告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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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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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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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è€?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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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报告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ã€?span>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本条第一款义务的,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农业机械,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农业机械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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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ç¬?span>563号国务院令)ç¬?span>16条:“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报告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本条第一款义务的,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农业机械,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农业机械。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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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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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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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è€?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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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é¢?span>1倍以ä¸?span>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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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ç¬?span>563号国务院令)ç¬?span>46条:“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é¢?span>1倍以ä¸?span>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认证认可管理、安全技术标准管理以及产品质量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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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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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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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è€?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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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å¤?span>1000元以ä¸?span>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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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ç¬?span>563号国务院令)ç¬?span>47条:“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å¤?span>1000元以ä¸?span>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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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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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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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è€?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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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ï¼?span>
(一)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ï¼?span>
(二)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
(四)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五)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ï¼?span>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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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资料市åœ?span>j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5号)ç¬?span>9条:“ 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二)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三)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四)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五)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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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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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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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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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交易市场开办è€?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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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无证无照的,不得允许其在市场内经营ã€?span>
(二)明确告知入场经营者对农资的质量管理责任,以书面形式约定入场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制度,对种子经营者还应当要求其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三)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消费纠纷ï¼?span>
(四)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八条所禁止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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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资料市åœ?span>j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5号)ç¬?span>10条:“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无证无照的,不得允许其在市场内经营。(二)明确告知入场经营者对农资的质量管理责任,以书面形式约定入场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制度,对种子经营者还应当要求其建立种子经营档案;(三)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消费纠纷;(四)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八条所禁止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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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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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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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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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è€?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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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ä¸?span>1万元以下的罚款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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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ç¬?span> 307 号)ç¬?span>24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ä»?span>"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ä¸?span>1万元以下的罚款。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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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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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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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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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è€?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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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å¾?span>2倍以ä¸?span>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è¶?span>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å¤?span>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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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ç¬?span> 307 号)ç¬?span>25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ã€?span>"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ã€?span>"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å¾?span>2倍以ä¸?span>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è¶?span>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å¤?span>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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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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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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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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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è€?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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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é¢?span>3倍以ä¸?span>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å¤?span>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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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ç¬?span>238号)ç¬?span>29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é¢?span>3倍以ä¸?span>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å¤?span>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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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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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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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销售无许可证商å“?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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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è€?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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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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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5ã€?span>46----51æ�?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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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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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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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不合格商å“?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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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è€?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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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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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49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50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51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52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53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54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ç¬?span>56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62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第63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70条:“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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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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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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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æŠ?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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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è€?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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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å¾?span>1倍以ä¸?span>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ä»?span>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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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ã€?span>50æ�?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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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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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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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品广告管ç�?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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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ä»?span>1万元以下的罚款ã€?span>
对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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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19æ�?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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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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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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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管ç�?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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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è€?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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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æ�?/span>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ã€?span>
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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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33条: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第50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52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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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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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食品监ç®?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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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è€?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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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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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54ã€?span>5ã€?span>6ã€?span>79ã€?span>84--92æ�?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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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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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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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è€?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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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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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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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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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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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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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è€?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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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三)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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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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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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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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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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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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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扩、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限期治理项目进度情况进行跟踪检查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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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限期治理管理办æ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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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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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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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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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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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辖区内重点环境风险隐患企业每月监å¯?span>1次,一般企业每季度监察1次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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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æ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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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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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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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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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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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污染纠纷、污染事故和生态环境破坏案件进行调查与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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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æ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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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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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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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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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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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进行审核,依法开展排污费核定和征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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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æ³?/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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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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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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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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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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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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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æ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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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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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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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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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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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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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æ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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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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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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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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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非法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查封、扣押、临时查封有关场所,给予安全生产相关行政处罚。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æŸ?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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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ï¼?span>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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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经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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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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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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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一般建设项ç›?/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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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般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加强一般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备案行为,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备案分三个层次进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备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备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备案。对未开展备案的给予处罚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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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ç¬?span>36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余安监管字ã€?span>2012ã€?span>44号《新余市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备案管理实施办法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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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经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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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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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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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生产、经营企ä¸?/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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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安全生产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危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ã€?span>2、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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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令ç¬?span>70号)ï¼?span>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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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经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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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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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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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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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ç¬?span>455号)ï¼?span>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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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经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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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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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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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以及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违法行ä¸?/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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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2、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3、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ï¼?span>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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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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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经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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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é€?/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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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酒类批发、零å”?/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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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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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管理办æ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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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经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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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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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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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äº?/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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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ã€?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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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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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经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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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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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æ²?/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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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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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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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市场管理办æ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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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经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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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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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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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æˆ?/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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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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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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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经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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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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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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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ã€?span>1、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ï¼?span>2、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3、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ï¼?span>4、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ï¼?span>5、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ï¼?span>6、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ï¼?span>7、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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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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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经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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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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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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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利用、节能管理和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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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ã€?span>2、根据本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指导、监督生产单位逐步淘汰落后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ã€?span> 3、执行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地方标准和主要用能设备能源效率地方标准ã€?span>4、鼓励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先进企业能效指标进行对比分析,通过管理和技术等措施,达到更高能效水平ã€?span> 5、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用能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ã€?span> 6、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下同)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ã€?span> 7、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和监测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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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书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节红能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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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经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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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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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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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辖区设置户外广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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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户外广告进行日常巡查,对违反城市规划设置的户外广告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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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ï¼?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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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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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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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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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城市道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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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对违反城市道路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查å¤?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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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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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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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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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建筑垃圾的企ä¸?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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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å¤?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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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ï¼?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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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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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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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è¾?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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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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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å¤?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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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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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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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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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政ç›?span>
督管ç�?/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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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或影响渔业生产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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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区渔业水域实施渔政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打击电、毒、炸鱼等渔业违法行为,实施禁渔区、期制度,渔业捕捞等专项管理以及开展各类专项执法活动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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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一条、第三条、第三十条等ï¼?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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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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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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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èˆ?span>
舶管ç�?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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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渔业船舶所有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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å¯?/span>全区渔业水域、渔业单位、渔业船舶、渔船船员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及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区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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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ï¼?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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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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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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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çŽ?span>
境监å¯?/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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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影响渔业环境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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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区渔业环保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做好仙女湖区渔业环境的监管工作,依法受理渔业水域的污染事故(案件);开展渔业水域的环保执法检查工作,负责有关渔业环保项目的申报、实施工ä½?/span>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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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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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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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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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出资监管单位财务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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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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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资监管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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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æ³?/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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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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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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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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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国有企业、区直行政事业单ä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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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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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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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经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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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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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交易;国有资产处置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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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参与国有资产处置的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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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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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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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经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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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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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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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ä¸?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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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现的假劣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进行严厉打击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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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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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社会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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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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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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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æŸ?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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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督检查和飞行检æŸ?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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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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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社会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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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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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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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药品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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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1、在江西省城乡一体药品监管平台上,不定期抽查企业药品电子监管系统运行情况;检查批发企业和零售药店药品购销存数据上传以及安装的摄像头视频图像上传情况,对不按要求开启视频监控设备的、不及时上传数据或上传数据不全的企业,督促其限期整改到ä½?span>,并加大现场检查频æ¬?span>,对屡犯的,按不良行为在其诚信档案中予以记录ã€?span>2、在中国药品电子监管平台上,检查批发企业基本药物核注核销情况,对未按规定核注核销的,督促其限期整改到ä½?span>,并加大现场检查频æ¬?span>,对屡犯的,按不良行为在其诚信档案中予以记录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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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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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社会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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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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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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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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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飞行检æŸ?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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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习行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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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社会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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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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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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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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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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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æ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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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社会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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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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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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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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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频度:年度等级评定为优秀ï¼?span>Açº?span>)的,原则ä¸?span>12个月内至少检æŸ?span>1次;评定为良好(B级)的,原则ä¸?span>6个月内至少检æŸ?span>1次;评定为一般(C级)的,原则ä¸?span>4个月内至少检æŸ?span>1次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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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æ¡?/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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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社会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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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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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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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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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餐饮服务单位和提供餐饮服务的无证无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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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æ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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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社会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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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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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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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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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æŸ?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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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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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社会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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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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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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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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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以及其他特殊药品(含中药材)的监督检æŸ?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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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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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社会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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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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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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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下称相对人)是否依法从事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等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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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督检æŸ?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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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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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社会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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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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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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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使用单ä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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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环节的质量进行监督检æŸ?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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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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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社会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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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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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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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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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生物制品的销æ¯?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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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æ³?/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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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社会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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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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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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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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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化监管,重点检查监督检查企业定期上传食品药品安全数据情况,核实数据真实性和完整性,开展问题食品药品追溯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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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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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社会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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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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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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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药品零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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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方式:1、日常检查。对新设立企业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时后ï¼?span>1年内检查不少于1次ã€?span>2、专项检查。根据国家专项治理政策和上级统一部署,对企业在一段时期内有重点的进行专项检查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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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管理办æ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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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社会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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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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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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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及辖区药品零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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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余市人口密度、经济发展水平设ç½?span>Aã€?span>Bã€?span>C三类区域,在A类区域申请新开办或变更经营地址çš?span>,必须达到三级药店标准。在Aã€?span>B类区域申请新开办或变更经营地址的,其选址与原有零售药店间距不少于200米。在Aã€?span>B类区域申请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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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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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社会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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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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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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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æŸ?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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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督检查和飞行检æŸ?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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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ç¬?76号令
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2å�?/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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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社会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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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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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及其制å“?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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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从事血液的采集和供应、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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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辖区内血站进行监督管理; 2.对辖区内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ï¼?span> 3.监督管理献血工作ï¼?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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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主席令第93号)、《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ç¬?span>208号)、《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ç¬?span>44号)、《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ç¬?span>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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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社会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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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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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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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å“?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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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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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ç¬?span>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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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社会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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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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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æ°?span>;涉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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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管道分质供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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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 2.对已投入使用的供水单位所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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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法法》主席令ç¬?span>17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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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社会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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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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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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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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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常巡查:重点检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规章制度建设、师资状况、办学条件、教学质量和招生宣传等情况。 2、定期监督:每年全面检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情况,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定期提交工作总结以及相关资料给业务主管部门。
3、违法处置:监管过程中发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的,依法对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吊销办学许可证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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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ã€?span>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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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社会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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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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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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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的设置、撤销及管ç�?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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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渡口进行监督检æŸ?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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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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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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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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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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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äº?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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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笔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金额åœ?span>5万元(含)以上或当月累计代开金额超过50万元(含)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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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赣国税发ã€?span>2012ã€?span>35号)ï¼?span>2、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ï¼?span>2012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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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国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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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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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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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äº?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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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运输业纳税人营运机动车辆变动情况备案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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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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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国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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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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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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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äº?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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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视同纳税人自备营运机动车辆认定的监督管ç�?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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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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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国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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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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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äº?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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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自备营运机动车辆认定的监督管ç�?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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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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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国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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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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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äº?span>
|
对交通运输业纳税人认定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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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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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国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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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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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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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äº?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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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货物运输企业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的监督管ç�?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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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赣国税函ã€?span>2013ã€?span>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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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国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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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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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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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äº?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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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开具一份发票取得运输经营收入达åˆ?span>5000元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其他非现金结算方式进行结算的监督管理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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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不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ã€?span>2013ã€?span>37号)ï¼?span>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ã€?span>2008ã€?span>30号)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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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国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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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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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äº?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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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参与评定范围的纳税人分ä¸?span>Aã€?span>Bã€?span>Cã€?span>D四级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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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ã€?span>2003ã€?span>92号)ï¼?span>2、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ã€?span>2004ã€?span>18号)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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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国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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