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
- 作者:仙女湖  更新时间:1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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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提升现场检查质效,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检查,是指银监会及派出机构派出检查人员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资料、采集数据信息、查看实物、外部调查、访谈、询问、评估及测试等方式,对其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 现场检查是银监会及派出机构监管流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挥查错纠弊、校验核实、评价指导、警示威慑等功能,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及监管政策,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合法稳健经营,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体系安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和实施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忠诚履职,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加强现场检查纪律和廉政制度建设,加强对检查人员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被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检查期间,被查机构应为现场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保障。
被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经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同意,不得将检查情况和相关信息向外透露。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现场检查包括全面检查、专项检查、后续检查、临时检查和稽核调查。
全面检查是在一定周期内对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的全面性检查,原则上每5年至少安排一次。
专项检查是对被查机构某些业务领域、区域进行的专门检查。
后续检查是对被查机构以往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的检查。
临时检查是根据上级部门重大工作部署或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突发事件开展的检查。
稽核调查是采用现场检查方法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门调查的活动。
第八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现场检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检查资源共享,提高现场检查效率。
第九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编制现场检查项目经费预算,合规使用检查费用。
第十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应配备与承担的检查任务相适应的检查力量,加强现场检查专业人才培养,提升现场检查水平,将现场检查作为培养银行业监管队伍和提高监管能力的重要途径。
第十一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在现场检查工作中应加强沟通协调,建立有效的现场检查联动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按照“谁立项、谁组织、谁负责”的工作机制,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 银监会负责统筹全系统现场检查工作,组织对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组织全系统重大专项检查、临时检查和稽核调查,对地方性法人机构的现场检查进行统筹和指导,对派出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十四条 各派出机构负责统筹辖内现场检查工作,组织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组织全辖专项检查、临时检查和稽核调查,完成上级部门部署的现场检查任务,对下级部门的现场检查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评价。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银监会可对银监局或银监分局监管的机构、银监局可对辖内银监分局监管的机构直接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 银监会现场检查部门负责现场检查的归口管理。银监会及派出机构承担现场检查职责的部门负责现场检查立项,组织实施现场检查,提出现场检查处理意见,评估被查机构整改情况,就现场检查情况及时与机构监管、功能监管等部门进行沟通。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的机构监管、功能监管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责,配合开展现场检查工作,负责提出现场检查立项建议,提供现场检查所需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并可根据需要开展有关的现场检查,跟踪检查意见的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联动,沟通检查情况,依法共享检查信息,必要时可联合其他部门开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业务领域的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在开展跨境现场检查时,应根据监管备忘录等合作协议的规定,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沟通协作。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九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加强现场检查立项管理,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依法合规情况、评级情况、风险状况和以往检查情况等,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确保检查项目科学、合理、可行。未经立项审批程序,不得开展现场检查。
第二十条 银监会现场检查部门应在征求机构监管、功能监管等部门以及各银监局意见基础上,结合检查资源情况,制定年度现场检查计划,报主席会议审议决定或由银监会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一条 银监会按年度制定现场检查计划,现场检查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更改。
列入年度计划的个别项目确需调整的,应当说明调整意见及理由,每年中期集中调整一次。调整时,对于银监会负责的项目,应经银监会负责人审批;对于派出机构负责的项目,经银监局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应按要求向银监会现场检查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经银监会或银监局主要负责人批准,银监会或银监局可立项开展临时检查。
各银监局应在临时检查立项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立项情况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稽核调查可纳入年度现场检查计划,也可适用临时检查立项程序。
第四章 检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