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新余市委办公室关于省环保督察组转办编号D0603-01案件处理情况汇报
- 作者:仙女湖  更新时间:17-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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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办信访件事项
来电人反映,新余市渝水区(应为仙女湖区)欧里镇某养猪场非法开垦林地10亩,未办理任何手续新建了两栋猪舍。欧里镇政府和当地森林公安都知道该养猪场情况,该养猪场曾被森林公安罚款6万元。希望有关部门按规定将该养猪场关停。
二、交办信访件
属省环保督察组信访案件第21批,由仙女湖区管委会承办,6月4日收到,6月8日办理反馈。
三、信访件诉求
希望按规定将该养猪场关停。
四、被举报对象基本情况
投诉中反映的某养猪场系欧里镇堎背村委堎背村村小组张初忠养殖场,张初忠是堎背村人。该养殖场于2017年1月建成,占地面积约10亩,猪栏两栋,生猪存栏1500多头,属于规模化养殖。
五、调查核实情况
经核实,举报部分属实。投诉件反映该养殖场“非法开垦林地10亩,未办理任何手续新建了两栋猪舍”属实,“曾被森林公安罚款6万元”部分属实,实际为处罚3万元。
2017年6月6日,仙女湖区环保分局、国土分局、农村工作局、森林公安、欧里镇相关工作人员针对投诉人所反映的情况,进行现场调查。经查,新余市国土资源局仙女湖分局于2016年8月30日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张初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房行为违法,依法责令其3日内改正,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仙女湖区森林公安分局于2016年9月9日对其毁林开垦行为依法进行3万元行政处罚。2017年6月6日仙女湖区森林公安分局经现场GPS测算,初步丈量该养猪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约2100平方米。仙女湖环保分局于2017年6月5日对养殖场现场调查发现其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其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六、存在问题
该养殖场没有办理任何报建手续,存在擅自占用土地建房、毁林开垦、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等违法行为,确属非法开垦林地,也没有任何环保设施,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七、处理整改情况
处理措施:立即整改,行政处罚。
2017年6月7日上午,环保部门依法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养殖场立即停止养殖行为。
仙女湖区森林公安分局经现场丈量,该养猪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约2100平方米,该行为尚不构成森林法刑事立案标准,森林公安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取证,近期将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问题解决情况
2017年6月7日上午,业主张初忠已签订了养猪场关闭拆除协议,承诺在2017年6月25日前自行关闭、拆除、清场到位。
九、向社会公开情况
拟于6月13日在新余市政府网站、新余日报、新余市环保局网、仙女湖区管委会网站公开。
十、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中共新余市委办公室
2017年6月8日